1-4月全國家具制品產量共生產21911.28萬件,實現同比增長4.64%,較去年同期收窄4.98個百分點;4月當月產量為5553.69萬件,同比增長3.07%,較去年同月增幅擴大2.44個百分點。
主要家具產品中,木制家具1-4月產量為7329.29萬件,同比增長15.31%,較去年同期增幅擴大6.28個百分點,4月當月產量為1890.28萬件,同比增長12.65%,較上年同月增幅擴大9.36個百分點;1-4月軟體家具(包括床墊、沙發(fā))全國產量為1181.72萬件,同比增長6.6%,較上年同期增幅擴大2.36個百分點,4月產量為310.83萬件,同比增長0.05%,較上年同于增幅擴大4.33個百分點;1-4月金屬家具生產11485.67萬件,同比增長-0.43%,較上年同期增幅收窄10.95個百分點,4月生產金屬家具2858.73萬件,同比增長-0.32%,較上年同期增幅縮小2.21個百分點。
人說蘿卜白菜各有所愛,真是不假。當現代都市人越來越熱衷時尚潮流的時候,有人卻偏偏對收藏古董家具情有獨鐘,蘇州的大街小巷總能看到各色琳瑯滿目的古玩字畫店。2009年的4月份,家在河南鄭州的吳某慕名前來蘇州尋寶,在平江路上的一家古玩家具店中,他被一具古色古香的紅木條案深深吸引。店老板楊某自稱收藏古董家具已有多年,頗有研究,吳先生看中的這款紅木家具極有可能是清中期制造。聽到這番話,吳先生更加為之心動,當即與楊老板談定以15萬元的價格錢貨兩清,但未簽訂任何書面協(xié)議。
吳先生將紅木條案運回鄭州后,同行朋友前來觀瞻,不想有個朋友對該條案的制造年代提出質疑,還說的煞有介事,搞得原本深信不疑的吳先生也將信將疑起來。吳先生將條案帶去北京,找到一名古玩界專家予以鑒定,結果讓吳先生大失所望,專家鑒定該條案不僅不是清中期制造,還是1949年以后的現代家具。2010年3月13日,吳先生再次來到蘇州與楊老板交涉,并暗地制作了談話錄音。錄音中楊老板堅持認為賣給吳先生的條案是解放前制造,如果吳先生要退貨,需要扣除條案價格15%的費用。同年5月16日吳先生將該條案運至蘇州楊老板店內,當天恰逢楊老板不在,兩人短信聯(lián)系,楊老板只肯返還10萬元,吳先生不同意,但因長途跋涉多有不便,便決定先收下楊老板轉賬退還的10萬元作為緩兵之計,擇日再繼續(xù)催要退貨余款。
事后吳先生多次催要無果,便將楊老板告上法庭。吳先生認為楊老板把仿制清朝中期的家具當作真正的清朝中期家具予以出售系欺詐行為,要求法庭判令楊老板退還家具款5萬元,支付運費1萬元,并要求楊老板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雙倍賠償16萬元,庭審中吳某撤回了對1萬元運費的訴訟請求。而被告楊某則認為其在出售紅木條案時曾口頭承諾半年內可以全額退款,如果超過半年退貨則需扣除一定損失,所以其僅退還10萬元,而且其從未向吳先生保證該條案系清中期制造。
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古玩、藝術品作為一種蘊含高度不確定性的特殊商品,如果允許買受人可以在買賣成交后無條件的解除買賣關系,交易本身的穩(wěn)定性和安全性將難以得到保證。吳先生認為被告出售的條案制造年代不符合雙方約定,并提供了相應的鑒定證書,但未能舉證證明其委托的鑒定部門具有鑒定資質及鑒定依據,故對其鑒定證書不予采信。因吳先生提供的錄音證據僅能證明楊老板曾同意按照行業(yè)規(guī)定扣除10%后予以退貨,此后吳先生也按楊老板的要求將家具運至楊老板處,應認定吳先生接受了楊老板提出的扣除10%價款才予退貨的條件,雙方就此達成了合意。最終法院判令楊老板按照15萬元價款扣除10%后退還余款,扣除楊老板已經返還給吳先生的10萬元,還應返還吳先生35000元。對吳先生要求楊老板賠償16萬元損失的訴訟請求,因楊老板并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指的經營者,且吳先生未能舉證證明楊老板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故吳先生要求楊老板雙倍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