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19號 關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反補貼調查的初裁公告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公告2011年第19號
【發(fā)布日期】2011-05-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guī)定,商務部于2010年8月30日發(fā)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進行反補貼調查。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1081300。
商務部對原產于歐盟的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補貼和補貼金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馬鈴薯淀粉產業(yè)造成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務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存在補貼,中國國內馬鈴薯淀粉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范圍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
被調查產品名稱:馬鈴薯淀粉,也稱馬鈴薯原淀粉、馬鈴薯精制淀粉、馬鈴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英文名稱:Potato Starch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馬鈴薯淀粉是以馬鈴薯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組成的一種白色粉狀物,其理化指標為:白度(457nm藍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濃度,700cmg)≥1100BU,蛋白質(干物質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馬鈴薯淀粉在中國主要用于食品行業(yè),是生產乳化劑、增稠劑、穩(wěn)定劑、膨化劑、賦形劑等的重要原料,廣泛應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腸、火腿腸等肉類制品,冷凍食品,醬類、泥類、湯類食品,飲料,醬料,烹飪,制糖,水產品加工等行業(yè)。
稅則號: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1081300。
三、臨時反補貼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1年5月19日起,采用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的形式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馬鈴薯淀粉時,應依據本初裁確定的各公司的從價補貼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稅率)。
對各歐盟公司收取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比率如下:
1、法國羅蓋特公司 7.70%
?。≧OQUETTE FRERES)
2、荷蘭艾維貝公司 11.19%
(AVEBE U.A.)
3、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 11.19%
(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
4、其他歐盟公司 11.19%
?。ˋll Others)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商務部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反補貼調查的初步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公告2011年第27號
【發(fā)布日期】2011-05-16
根據《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企業(yè)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序》(商務部公告2010年第57號)的有關要求,現(xiàn)將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再分配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持有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以下簡稱進口允許量)的地方企業(yè),預計2011年12月31日前無法完成進口任務的,應將不能完成部分于5月31日前通過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當?shù)厣虅罩鞴懿块T)交還商務部。商務部(外貿司)將對交還的進口允許量再分配。對5月31日前沒有交還且2011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進口允許量的企業(yè),商務部在安排2012年進口允許量時按比例扣減。連續(xù)兩年獲得進口允許量且連續(xù)兩年未開展進口業(yè)務的企業(yè),將不再獲得下一年度進口允許量,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yè)按現(xiàn)行規(guī)定辦理。
二、獲得2011年進口允許量并使用50%以上允許量的地方企業(yè)需于5月25日前向當?shù)厣虅罩鞴懿块T提出進口允許量再分配申請。自營進口企業(yè)需提供進口報關單或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發(fā)票復印件,委托代理進口企業(yè)需提供進口代理協(xié)議和代理方的進口報關單復印件或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發(fā)票復印件,申請格式依照附件《2011年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再分配申請表》的有關規(guī)定填寫。
三、為支持擴大進口,對未獲得2011年進口允許量的地方企業(yè),可以按照商務部2010年第57號公告相關要求,于2011年5月25日前向當?shù)厣虅罩鞴懿块T申報材料。
四、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于2011年5月31日前將企業(yè)上交的未完成進口允許量、申請再分配材料和申請2011年進口允許量的企業(yè)材料審核匯總后,書面報商務部(外貿司),同時將申請2011年進口允許量的企業(yè)申請材料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五礦商會)。
五、預計2011年12月31日前無法完成進口任務的中央企業(yè)需在2011年5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外貿司)交還不能完成的進口允許量;獲得2011年進口允許量并使用50%以上的中央企業(yè)需在2011年5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外貿司)申請進口允許量再分配。自營進口企業(yè)需提供進口報關單或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發(fā)票復印件,委托代理進口企業(yè)需提供進口代理協(xié)議和代理方的進口報關單復印件或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發(fā)票復印件。申請格式依照附件《2011年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再分配申請表》的有關規(guī)定填寫;新申請2011年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企業(yè)備案的中央企業(yè),按照商務部2010年第57號公告的相關要求,于2011年5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直接向商務部(外貿司)報送材料,并同時抄送五礦商會。
六、五礦商會負責對企業(yè)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企業(yè)名單報商務部(外貿司)。企業(yè)名單將于2011年6月26-30日同時在商務部和五礦商會網站公示,提交公眾評議,公示期5天。
七、商務部(外貿司)根據進口允許量的上交和申請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企業(yè)進行分配,于2011年7月31日前將結果通知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yè)。
八、2011年調整安排的進口允許量有效期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不再延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公告2011年第22號
【發(fā)布日期】2011-05-12
2006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fā)布當年度第2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10年11月12日,商務部發(fā)布當年度第76號公告,宣布上述反傾銷措施將于2011年5月12日終止,自該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國內產業(yè)或代表國內產業(yè)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鑒于在規(guī)定時效內沒有國內產業(yè)或代表國內產業(yè)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提出復審申請,商務部也決定不主動發(fā)起期終復審調查,自2011年5月12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